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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在先与商标先使用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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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在先与商标先使用有何不同?

作者:青海美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10 08:13:29

商标申请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常听人说起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商标申请在先与商标先使用有何不同?接下来看看西宁商标注册的介绍。

1、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2、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3、我国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上也肯定了使用在先原则的正当性。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即如果两个以上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同时提出注册申请的,应受理使用在先一方的申请。

小编融洽提示:1、如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在三十天内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日期的有效证明,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2、若申请商标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驰名商标之间的驰名程度是有差别的,有些超级驰名商标可能达到了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程度。如海尔、可口可乐商标,对于这些除相关公众以外的社会公众都广泛知晓的商标,不应再要求进行繁琐的举证,应当有限度地引入司法认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据此,《征求意见稿》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对于在其他案件中曾被法院认定过的驰名商标,或者曾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对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但如果法院另有证据,如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推翻该事实,仍以实际情况为准,以便于审理法院加强对于该商标驰名情况的审查等。该负责人介绍说,对于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第二审程序中才提出异议的情形,考虑此类商标构成驰名的盖然性较高的实际,《征求意见稿》规定由该商标注册当事人举证。

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商标驰名情况具有动态性,可能因时间和市场等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以及为防止当事人在驰名商标认定中串通造假,《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四款规定,除上述情况外,驰名商标的认定不适用自认规则,对方当事人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可,并不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构成侵犯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法院可判决禁止使用《征求意见稿》规定构成侵犯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法院可判决禁止使用,该负责人解释说,对于抢注他人在先未注册或者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给予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其使用的民事救济,符合商标法关于禁止使用的规定精神,符合驰名商标保护实际,也有利于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故《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规定。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合法取得”的举证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法院在审查经营者是否构成合法取得涉案商标时主要围绕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尽到审慎地进货审查义务。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合法取得”的举证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法院在审查经营者是否构成合法取得涉案商标时主要围绕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尽到审慎地进货审查义务。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经营者对进货产品的审慎审查义务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法律虽未强制规定但作为经营者应当尽到的审查义务;第二方面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审查义务;第三方面为法律规定之外的经营者应当尽到的审查义务。

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并未规定审查义务的,法院会结合自身经验审查经营者一般进货时作为经营者应当尽到的基本审查义务,商标注册公司讲解具体包括:供应商基本营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留存、生产商基本生产资质证书复印件的留存、涉案商标的购销合同及合同相关的票据等。另外进货价格是否与涉案商品实际市场进货价格相差不大也会成为审查的重点之一。 

存在法律强制性的审查义务条款的,法院一般就经营者是否尽到该义务而确定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例如,对于酒类零售商而言,应当严格按照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留存供应商、生产商的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并做好相关登记。

中小型企业注册商标的一些建议,今天我们公司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下。中小型企业目前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但这些企业对商标注册疑虑多,对靠商标增效、靠品牌发展的意识不强及信心不足。中小型企业商标注册的认识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认为商标注册时间长,程序繁琐。对新《商标法》关于商标申请注册情况了解不多,认为商标注册时间长且程序复杂,影响品牌建设和销售市场的开拓。

二是对经费投入和产出有顾虑。经费投入了,商标也注册了,企业效益仍不好怎么办、商标注册后可能还需要很多的后期投入来宣传品牌,注册商标就成了累赘等忧虑,影响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推介进度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是对商标代理机构的顾虑。一些企业认为自行设计的商标缺乏商标专业人士的指导,对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又怕遇上假机构,从而出现对商标注册的等待观望状况。

针对中小型企业商标注册的认识现状,我们公司有以下五点建议:

一、突出政策扶持,强化激励引导。建议政府将实施商标战略写进年度工作报告,建立商标战略推进机构和协调机构,从资金、项目到服务等给予支持,对成功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以及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注册的商标给予财政补贴和奖励,激发企业对商标注册和培育的热情。

二、做好商标注册的宣传及服务工作。利用各类媒体以及将要施行的年报抽查等方法,宣传引导,增强企业靠商标增效、靠品牌发展的意识和信心。制定并完善好《关于加强商标注册指导工作的意见》,使商标行政指导与市场准入、经检办案、日常监管实现有效对接,对新办企业,从名称核准抓起,考虑商标注册,实行商标字号一体化发展。

三、借助平台促商标代理机构规范。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借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一方面既要公示商标代理人和代理组织的基本信息、业务办理信息以及奖惩信息,以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优胜劣汰;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制度的指导和帮扶,促其提高信用意识,规范信用管理。

四、破除政府部门的倒置逻辑。政府部门应破除介入市场主体推介商标注册是一种本分的倒置逻辑,要在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秩序上下功夫,用良好的政策导向、发展氛围吸引企业,引导现有企业做大做强、稳心留根,放大区域内有利于企业成长、发展的三公环境,逐渐起到对各类新办企业及小微企业商标注册的示范和激励。

五、认真开展好商标质押工作。开展三名商标企业贷款需求摸底调研,对企业商标价值、发展规模、竞争实力等方面进行认真考量,对一些发展潜力大、银行信用好的三名商标企业争取银行授信,以企业的商标权进行质押融资,从而促动未注册商标企业重视商标注册和培育意识,增强商标注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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