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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销和商标撤销的两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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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销和商标撤销的两大区别

作者:青海美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01 08:34:16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

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青海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商标注销和商标撤销的两大区别:

1、商标注销后是可以重新申请的,但是商标撤销是不能的。

2、商标注销是主动行为,商标撤销则是被动行为。

商标撤销的情况:

1、使用不当撤销商标

2、注册不当撤销商标

3、争议撤销商标

商标注销的情况:

1、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

2、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

3、商标有效期满未提出续展申请。

青海商标注册注意事项:商标注册最一件要确定的就是,自己注册,还是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服务公司注册?因为选择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策略。那我们就来看看这两种方式的优缺点吧

1:个人注册,就是自己必须到商标注册商标局大厅注册,提供好你的资料,商标注册首先进行商标查询,看自己的商标是被注册。漏查机会相当大,因为查询需要一定专业知识。

2: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无论从费用,省心,省力来讲,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都比自己注册要强。自己来躺的差旅费多少钱,商标注册绝不是来一次就能完成的,有时候需要你来五六次,那么,这些钱比交的那代理服务费可多多了,我司服务面向的是全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说明白了,就是赚你差旅费的,并且商标注册成功的机率还高。

选择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看它的资质说明,有条件实地考察下!或者让其提供。

2:可以看一个公司是否懂的商标法,因为商标法是商标注册成功的根本,多问一些常识性的问题。

3:一定要签定合同,最好的签定一份商标出自己你手的合同,省得被一些不良的机构所占用。我司有一支专业的经验丰富的商标注册代理团队,是商标注册的领航者,现公司提供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备案许可、商标变更等一系列的商标注册代理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是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人都要考虑的,其报价合理,流程简单便捷是我们的发展初衷。如果您有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的相关问题均可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工作人员,或者直接拨打我们商标注册顾问的热线电话。

申请马德里国际青海商标注册途径,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那么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途径有哪些?

(1)委托国家认可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自行向商标局提交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目前有100个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相对于单独去国外注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有覆盖范围广、手续方便快捷、费用相对低廉的优点。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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