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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商标变更的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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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商标变更的相关规范

作者:青海美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7 08:03:3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化西宁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的意见》近日提出,2018年底前,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发出时间缩短为一个月。商标注册审查期缩短至六个月,商标转让审查期缩短至四个月,商标变更和续展审查期缩短至两个月,检索盲期缩短至两个月。

据报道,截至10月27日,中国已将商标注册复审期限从9个月缩短至8个月,提前实现了今年的阶段性目标。商标注册要经过审查、宣传等多个环节,2008年,我国商标注册复审历时36个月,为改变这一状况,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推进商标注册改革和便利化工作的意见》。先后设立105个地方商标受理窗口和49个质押登记窗口,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也将在不久的将来投入使用,同时,在线申请的范围有所扩大,商标在线申请的比例从2013年的62.5%提高到今年的85.45%,电子公告于11月6日正式发布。今年商标注册时间由1个月缩短到1.5个月。

目前,商标网上申请、网上查询、网上公告、网上支付已全面实现,网上申请业务已扩大到23个,商标业务费降低50%,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2013年,我国商标审查周期为10个月,比2008年缩短了26个月,自2014年《商标法》实施以来,商标审查周期严格控制在9个月以内,9个月听起来很长。事实上,这一数字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发展中国家处于领先地位,工商总局商标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崔守东表示,目前的审查过程与R相比仍存在差距。国务院关于深化制服发放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创新创业需要的要求。制约商标注册效率提高的深层次矛盾亟待解决。这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中国商标注册量连续15年居世界第一,2016年申请量369万件,占世界商标注册总数的40%,是美国的近7倍,是日本的25倍,是日本的18倍。与韩国相比,今年1-10月,中国商标注册申请量为441.3万件,超过去年全年申请总量。预计今年将达到550万。

随着商标申请数量的急剧增加,进一步降低审查速度是商标审查面临的巨大挑战。据报道,目前中国共有四个商标审查中心,约7800名审查员。下一步,商标局计划再设立两个或三个合作中心。随着商标申请量的增长和区域分布的扩大,国际商标组织进一步扩大了在京外的审查能力。

据报道,这些人力资源远未达到每日平均近2万个商标申请审查的速度,也需要技术支持。许多商标都是图形化的,手工识别需要大量的精力。商标局总分局局长陈奎表示,商标局的局将着力提高商标审查的智能化水平,继续完善和优化商标注册和管理自动化系统,建立商标案例数据库,探索图形商标的智能检索技术,研究如何优化商标审查和商标复审结果。通过图像识别、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商标图形检索的质量和效率。

内部挖掘潜力和精简流程也是必不可少的,商标局计划全面推进商标注册电子申请,加快商标电子服务和电子注册证书系统建设,2017年底,在商标注册后一周内一是对商标不予核准,从申请到颁发商标注册证的期限缩短了一个月至两个月。

一、防御性商标的含义

防御性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因此,注册防御性商标的方式主要有两个,第一,商标所有人在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外,跨行业申请注册若干相同商标;第二,商标所有人为了防范他人在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申请类似商标,在同行业、同类别内申请注册和原商标近音、同音或字形近似的商标。

二、注册防御性商标的必要性

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根据《西宁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目前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由于一般企业只注册所属行业类别的商标,于是某些企业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这种行为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影响知名企业的正当利益和信誉。

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实际上,防御商标注册战略是前瞻性思维,需要企业管理者有长远发展目标并且有保护意识的前提做出。至于划定什么企业的类别这是不实际的。还是要看自己商标的影响力,并且防御商标注册肯定越早提出越有利。再次,如果商品服务类别全类进行注册,多件商标建议企业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部门专员管理或者全权委托代理,不然管理会很麻烦。

《商标法》对普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其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未经注册的商标,并没有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权利,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多了,一方面会令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另一个方面也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更严重的是,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

因此,要想有保障的使用普通商标,最好将其注册。如果有人先于该商标的使用者注册了该商标,则该使用者就构成了商标侵权,要付出巨额的赔偿。《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西宁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除商标注册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是不得随意染指该商标,这样能有效避免傍名牌现象的发生。

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当注册商标被他人假冒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人可以请求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上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十年又十年=永久拥有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所以,理论上讲,只要商标注册人愿意,可以无限期拥有该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随时可能被告侵权,随时都有可能被禁止使用。

1.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有两种,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两种。

2.两种未注册商标的权利内容不同。予以未注册驰名商标以专有使用权,而对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仅赋予其优先注册权。《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得注册并禁止使用。

3.《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者,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可谋利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令商标注册人直接获得经济收益。未经注册的商标并非其使用者专有,当然也不可能与他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更不可能通过许可使用的途径直接获利。

近年来,已有不少国内知名企业的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抢注,给这些商标所有人开拓海外市场造成巨大麻烦。有调查显示,国内知名品牌面临的海外商标抢注危机已经极为严重。而对于企业来说,等要开发海外市场之后才考虑西宁商标注册,往往已为时已晚。根据各国商标法律,各国均只保护在本国注册的商标,并且绝大多数国家商标法律均采取“先注册原则”。这样,对于未能在本国注册的商标,即使其在国外已经注册多年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也得不到保护;而且,即使在本国申请注册,但申请晚于他人也得不到保护。

尽管商标抢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从大多数国家商标法的规定看,并无直接限制商标抢注的规定。这是因为:一方面,商标权的取得大多实行申请、注册制度。各国商标主管机关无法也不可能对某商标谁先使用谁后使用作出准确判断,而且,商标又具有从属于商品经济的特征,对商标实行注册管理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有效手段。

另一方面,工业产权贯有的地域性特点,注册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即实行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原则。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在本联盟各国由其本国法律决定,与在本联盟其他国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各不相关。所以,一旦发生对他人商标在国外的抢注行为,一般不会遭禁止。即使是对驰名商标而言,尽管有准予撤销被抢注的驰名商标注册的特别保护规定,但也是有条件的:一是从申请撤销的理由看,仅限于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他人驰名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

注册国际商标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地位的象征,既可以占领市场,又可以防止商标抢注,对企业来说无疑是有利而无一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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